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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发布人:产业处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972号)及《江西农业大学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校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校属企业在维护稳定、盘活资产、开源节流、谋求发展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房产、设施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有偿出租或无偿出借给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

(一)各种厂房、车间、店面等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山地(林地)、空闲地等公共场所短期或不定期出租出借给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校属企业土地、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四)校属企业认可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文件和校属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属产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企业职能实行归口管理,产业处各相关企业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谁使用管理、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授权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负责出租出借有关材料报企业资产管理科审核及备案。

2.企业资产管理科:负责拟订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和报批;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备案及相关资料归档。

3.财务科: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及相关管理工作。

4.各企业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公开挂牌招租;负责催收租金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5.综治科:负责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检查督查。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七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报。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专题报产业处审批,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等内容;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3.对外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评估。各企业牵头组织从企业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随机抽取一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是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三)报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企业资产管理科向上级报批。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下的,经企业资产管理科审核后报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企业资产管理科审核后报产业党委审批。

第八条  招租。经审核批准后,标的物年租金在2万元以上的出租项目,由各企业负责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第九条  签订合同。土地等重要资产和大额资产出租出借,由产业处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盖产业处公章),其它一般性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正本须提交企业资产管理科一份备案存档。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3年。如确实因诸多不可抗因素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由各企业厂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产业处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借。经审批后,各企业与出借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原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校属企业财务科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科和财务科要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坚持定期核对,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按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向企业资产管理科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报告,企业资产管理科汇总后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一旦终止或变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企业资产管理科报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和产业处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企业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校属企业现行文件中所述事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