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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校办产业党委会会议制度

发布人:产业处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549

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校办产业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根据校党委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内容

第一条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研究在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条 研究审定党建党风工作计划及总结,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重大事项,对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统战、群团、工会等方面工作作出部署。

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工队伍建设规划及校属企业党群干部的任免报批、聘任方案、人事调动、工作安排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条 研究产业党委换届、党委委员调整以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产业党委所属党支部设置方案,审定支部委员拟任人选;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条 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的 “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举行

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章 会议原则

    第九条 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

    第十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对研究事项充分阐述后,每名班子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陈述表态,集体决定形成后,每个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行动和言行中要与集体作出的的决定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四章 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产业党委委员出席,研究涉及校属企业具体工作时企业负责人列席,产业党委办公室会前通知有关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办产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