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实施校属企业工程项目,规范操作程序,加强项目监管,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江西农业大学大中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产业处和校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为校属企业之内的建筑物、公共设施、水电改造、园林绿化、工程准备、专业施工、智能化安装、装修、修缮等施工工程,以及勘察、设计(含可研论证)、造价咨询、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二、项目立项
项目一般由校属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厂务会研究,报产业处审批,项目立项应建立在有经费预算的基础上。
(一)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厂务会研究立项,报产业处备案。
(二)1万元~1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企业厂务会研究后报产业处处务会审批立项。
(三)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企业厂务会研究报校办产业党委会审批立项。
三、工程发包
(一)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立项单位询价后自行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出具派工单后组织工程施工。
(二)1万元~1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申请立项单位请相关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必要时还需提供施工图纸)后,报产业处处务会同意,须组织三家以上(含三家)施工企业议标或招投标。
(三)10万元~20万元(不含)的项目均须由产业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必要时还需提供施工图纸)后,报校办产业党委会同意,视情况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发包。
(四)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大中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四、施工管理
(一)1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产业处或校属企业与施工(服务)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指派工地代表进行现场管理,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根据施工(服务)单位确定意见书由校属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下发派工单(明确施工内容、费用、工期、质保、服务等)。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照“三控制”(质量、工期、投资)、“三管理”(合同、信息、安全)、“一协调”(内部和外部)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并对质量负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经济签证单内容必须详实,要有2人以上签字,隐蔽工程签证应拍照取证。
(三)工程(含材料)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该返工;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可以不返工的,则此项目内容综合单价下浮20%;综合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按结算总造价罚款5%(如合同规定合格标准而达不到的,不予结算)。
(四)合同内的工程量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80%,项目一般不预付工程款;质保金为合同价的5%,1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不扣留质保金。
(五)对于修缮(含改造)项目中涉及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动的,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认定。
五、结算审核
项目结算由立项单位进行初核后再报产业处审核。
(一)应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材料、施工(服务)合同(或派工单)、装修材料询价单、招标相关文件、投标文件、经济签证单、隐蔽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函、工期顺延签证单、完整的工程技术性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其它应该提供的资料。
(二)结算审核依据:合同以及国家关于工程项目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结算审核原则
1、结算审核让利执行: 5万元(不含)以下不让利;5~20万元(不含)让利5%(招标项目除外)。
2、对于可用材料发票报账的,不得计取税金。
3、为了防止出现施工单位结算虚报、工程量不实等现象,产业处初核阶段核减金额在5%(含)以内的,不收取结算初核费。核减金额在5%以上的,对核减金额5%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收取结算初核费,初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结算初核费内扣减;需报审计处的,审计处审核阶段按照核减金额的10%计取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六、保修期管理
(一)项目竣工交付和验收之日起进入保修期。
(二)在保修期内,非用户使用原因引起的渗漏、破损等质量问题,产业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修复。
(三)项目质量保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执行,质保期在合同内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1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期为2年,修缮工程保修期为1年(但瓦屋面保修期为2年)。
(四)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产业处或校属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或从质保金中扣支。
(五)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或从质保金中扣支。
(六)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附则
(一)通信网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方案需经信息中心审定。
(二)产业处或校属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必要时再将相关决算材料交财务处进行财务决算,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由产业处或校属企业按相关制度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由产业处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