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属企业公章管理,维护公章使用的权威性、安全性及法定性,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修订)》(赣农大发【2017】12号)有关规定,结合校属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属企业的公章(含财务专用章)全部归口产业处管理,由产业处指派专人统一负责管理。
二、各企业在使用公章时必须办理用印登记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用印日期、事由、份数、用印部门、经办人、批办人。公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做到印章端正、清晰、美观。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2、用印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全部完成的;
3、非本单位(职工)或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
4、空白材料。
三、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起草的请示、报告、决定、通告、报表、函等各类公文,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产业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后方可用印。
四、公章原则上不带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但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负责监印。
五、公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人印不分家,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公章管理人员要确保公章安全,采取严密措施,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公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公章作废。
六、用印人员和公章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公章,若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产业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由产业处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