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校属企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校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校属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无偿调拨给校属企业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收入和企业经营性生产收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企业名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校属企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二、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属企业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企业资产管理科的处领导担任,成员由企业资产管理科、综合科、综治科、财务科等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审议监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上报产业党委会或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企业资产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企业资产管理科科长兼任。企业资产管理科是校属企业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部校属企业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属企业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校属企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账物管理、资产数据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校属企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配合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确定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并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企业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验收、入账、交接、报废等手续,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企业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并报企业资产管理科备案。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十四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校属企业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校属企业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企业经营性生产、行政办公和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七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依法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企业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校属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证校属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校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研究后提交产业党委或处务会审批,按规定上报。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企业资产管理科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管理科应当加强对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四、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校属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企业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由资产处置企业自行核算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资产管理科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校属企业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2.与校内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3.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4.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学校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校属企业实际工作需要的;
2.校属企业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校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企业应按照产业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并上报结果。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企业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