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校属企业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校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产业处工作人员及各企业厂长(副厂长)、书记(副书记)、办公室、财务、人事等岗位人员均实行全日制坐班制度。实行全日制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出勤实行签到考核制度,签到时间为每天工作时间内上午下午各一次。外出办事需备案,出差、以及事假、病假或休假,以单位负责人和产业处联系的处领导签字认可,视为出勤。
(二)产业处及企业保卫、水电、保洁等岗位人员实行非全日制坐班制度,出勤以每天签到为准,保质保量完成每天工作任务,外出办事、出差,以及事假、病假或休假,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为准。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假、销假制度,单位成立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并于每月10号前将当月考勤表报产业处人事科。人事科根据各企业考勤统计结果,分单位按月分类归档、汇总,整月全勤者奖励全勤奖,奖金100元/月,随当月工资发放。
(四)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产业处将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各单位上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报送请假报告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规定
校属企业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准假单位销假。
(一)事假
1、校属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
2、请事假手续: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3、事假工资福利待遇
(1)每月请事假连续10天以上,当月工资及补贴减半。
(2)每月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当月工资及补贴全部扣除。
(3)一年累计事假20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4)一年累计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病假
1、因病或因公负伤,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急诊除外)需病休者,可持医生诊断、医院院长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假。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情况在医生给假天数内,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因急诊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待病情缓解时,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一年累计病假每超过1个月,扣发年终奖20%,直至扣完为止。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逝世时,在校内的给假3天,在校外的给假5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旅费自理。
三、请假审批权限
校属企业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一)一般人员请假
1、请事假1天以内由科(厂)负责人批准,2天及以上由产业处分管副处长批准,10天及以上由产业处处长批准。
2、请丧假、病假及续假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正职领导委托的有关人员审批。
3、请病假1个月以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1个月及以上报产业处批准。
(二)副科(厂)级以上人员的请假
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报产业处处长批准;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3天内由正职审批,3天及以上报产业处分管副处长批准。
四、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加班的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轮休的办法弥补其休息时间,不计发加班津贴。确需发放加班津贴(仅限少部分工勤岗位)必须先由单位申请,联系的处领导批准。
五、职工旷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职工,旷工超过一个月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对无正当理由(即无本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无故超假者,超期部分按旷工处理。
六、其它
(一)本规定所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悖处,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产业处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