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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校办产业党委“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发布人:产业处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校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产业党委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产业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行末位表态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

   ( )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及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 ) 校属企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

   ( ) 校属企业体制和机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 )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 ) 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 ) 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 )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含废旧设备处理、股权转让、土地房屋出租出借);

   (八)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  ) 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 )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层干部任免

( ) 对中层干部的选聘、任免;

( ) 后备干部的管理;

( ) 涉及中层干部的重要奖惩及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 ) 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投资安排

 ( ) 校属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

 ( ) 较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 ) 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 )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安排;

 ( )1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 )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 决策原则

( ) 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 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 ) 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决策方式

(一)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产业党委会、处务会、职工代表会等,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参加;

(二)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执行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产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